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宏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洪嘉宏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雖曾經定應執行之刑,但仍得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斟酌受刑人上開罪名之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毒品相關犯罪,本得合併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而本院先前裁定亦已合併定為較低之1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附表編號
5所示之罪卻是不同類型之加重竊盜罪,自不得與上開部分,合併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及各該犯罪情節,考量受刑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其於科刑及執行歷程所顯示之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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