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5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5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梁智億梁介碩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54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吳佩芬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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