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王揚名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素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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