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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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298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 童錫坤童麗雪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7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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