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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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黃沛纓 即 黃雅婷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