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陳錦村 被告基隆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扣繳稅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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