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李兆欽 被上訴人A女(代號BN000-A110060,真實姓名詳卷)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劉昆銘 律師 陳亭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查上揭裁定,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然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因此,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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