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李兆欽 被上訴人A女(代號BN000-A110060,真實姓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