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良榮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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