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4,000元(計算式:判命返還土地面積1,087平方公尺×111年土地公告現值3,500元/平方公尺=3,8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