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錫憲被告藍春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錫憲因被告藍春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藍春蓮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陳錫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據暨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均影本各1件(見執行卷第3頁至背面、第4頁背面)在卷可考,嗣該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憑。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先後依其位在南投縣(下不引縣)南投市○
○路○○○○○號住所傳喚,分別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同年11月1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另依其位在南投市○○路○○○○巷○○號居所傳喚,則由其同居人即其子 藍柏諭 合法收受送達;聲請人再依具保人陳錫憲位於彰化縣○○鎮○○路○○巷○○弄○號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分別於同年9月12日、同年11月14日經具保人親自收受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5紙(見執行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第7頁至第8頁)附卷足憑,惟被告並未到案接受執行,為此,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此併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影本2紙(見執行卷第8頁背面、第9頁背面)可參。然執行拘提之員警 蔡日達 分別報告略以:前往拘提時間102年12月22日18時許,經按址拘提,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語;復報告略以:前往拘提時間102年12月23日12時許,經按址拘提,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語,此有該員警於102年12月23日分別書立之報告書影本2件(見執行卷第9頁、第10頁)為佐。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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