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陳光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環 被告 陳光茂
陳光賀 陳光源 訴訟代理人 陳美恩 被告 陳光尉 訴訟代理人 陳耀哲 被告 陳文衛
陳文銘 陳文浦 陳文誠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軒 被告 陳光治
陳澤軍 訴訟代理人 曾秀琴 被告 陳家文
陳瑛迪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恒時 被告 陳江雅
蔡桂香 陳耀建 陳柏洲 陳勇霖 陳維結 陳耀淦 陳耀松 陳劉湓 陳善鏵 陳秀典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提出其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分割後仍保持共有之土地部分(含私設道路、遭人占用不分割,由原共有人全體保持共有部分),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係若干之詳細比例,如何計算之說明,供本院參酌後核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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