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雅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雅伶前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條案件,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案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乃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
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規定,被告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反面言之,倘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予緩刑之案件,關於具保原因是否已經消滅、所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予發還,均屬裁判執行之範疇,應由執行檢察官指揮辦理之。
三、查被告施雅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於本院審判中經通緝到案,准予1萬元具保,被告並於民國101年2月17日繳納保證金;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1年5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屆滿後另案接續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40號卷第5頁至第
11頁)、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卷第67頁正、背面)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及101年度執字第1573號卷核閱無訛,因此,被告上開案件既經判處罪刑確定且未予緩刑,並移由檢察官執行,揆諸前揭說明,即非屬本院得發還保證金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是否應予發還,應由檢察官酌核處理,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