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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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度偵字第五0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