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