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二號
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