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賴伯有 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伯有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