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瑋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塗健鑫 、 簡莉萱 即簡嘉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