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