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徐麗瑩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