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699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盧金瑞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699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21元,及其中新臺幣59,367元自
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3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