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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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6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子健

相對人 黃林阿嬌胖克 美式炸雞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109年度板簡字第340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黃林阿嬌即胖克美式炸雞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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