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69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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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69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蓁鈺
李同 和
被告 施泰任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6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
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