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江慕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江幕賢 」記載,應更正
為「江慕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