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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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本裁定要求之內容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內容必須包括:㈠所有財產(積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名稱、種類、數量、價
額、價額之證明、有無擔保、有無設定負擔等情形)與所在地,及其他有關事項。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明具有破產之原因。
㈡所負債務(消極財產)之明細(包括債權人名冊、所負債務
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㈢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㈣全部財產帳簿之目錄表。
㈤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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