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忠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銘宏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建字第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零叁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