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忠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上訴人銘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不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銘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書為乙○○者,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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