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