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6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犯傷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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