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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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瑋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被告陳彥忠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陳嘉華
江宜庭 張龍武 字 浚賢 呂宗明 劉澤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瑋、陳彥忠、陳嘉華、江宜庭、張龍武、字浚賢、呂宗明、劉澤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