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07號原告 鄭南海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元(計算式:佔用面積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4,772元=3,581,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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