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調字第32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勲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已無再與相對人調解之意願且本案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聲請將本案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審理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2月16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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