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83號原告 陳慧娜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告米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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