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82號原告千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被告 麗寶 之星T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張穗鳳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捌佰柒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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