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91號原告 曾國莉 被告 楊鈺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