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茂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茂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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