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彥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周明彥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而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另犯本件於111年4月25日1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削尖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卷第16、54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0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淨重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淨重0.5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991,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卷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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