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范姜景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迄今負債已達新臺幣(下同)1,439萬1,841元,然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均設定抵押登記且法拍,此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無清償能力,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破產宣告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及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三、次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法第64條規定參照);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參照);破產管理人就任後,應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同法第87條至第89條規定參照),並編造債權表及資產表(同法第94條規定參照),必要時尚須執行破產法第90條至第93條所規定之職務,其職務內容甚為繁雜,應由法院核定給予相當之報酬(同法第84條規定參照);另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同法第116條規定參照),由債權人會議聽取破產管理人之報告、議決法定事項並行使其他權限(同法第119條、第120條等規定參照);債權人會議得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同法第120條第1款規定參照),依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29號解釋內容,監查人係必要機關,不得免設,而監查人職司破產程序之監督,破產法賦予之權限甚多,職責繁重,應由法院斟酌其工作情形定其報酬數額(同法第128條、第84條規定參照)。由上述可知,破產程序之進行,應支出相當之費用,顯可預期。倘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或不能為其他債務之相當分配受償,或無法構成破產財團時,破產程序即無由進行。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亦有明定,且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若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此際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即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四、經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發文字號:桃院增八110年度司執字第55310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函文(發文字號:桃執仁109年營稅執字第118320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現場執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以此作為聲請人財產狀況之說明,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本院依據上開資料僅能得知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均已遭查封拍賣,且聲請人尚積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371萬6,258元未清償,另積欠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636萬5,000元借款債務未清償,另積欠多家銀行之信用卡債務達430萬7,754元未清償,無從看出聲請人尚有何財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相關資料,該裁定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況本院審酌上開聲請人資產狀況,顯無法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支應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遑論供清償債務之用,可謂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其破產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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