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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