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 張劉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銀湧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再字第3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99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台再字第39號判決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黃莉雲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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