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呂瑞進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 律師
李文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呂自坤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