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92號再抗告人 趙秦龍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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