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2號聲明人 江忠信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林玲玉 等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三審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江忠信因自訴被告林玲玉等瀆職案件,對本院90年度台上字第3643號判決聲請再審,既經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0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又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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