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 李育憲韓貴勤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上訴人李育憲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即 羅豐胤 律師)被上訴人韓貴勤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查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主文第3項),及命上訴人聖亞塑膠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 李俊富 新臺幣172萬8,743元,並由被上訴人代位受領(主文第2項)部分,上訴人並未受有不利益,其對原判決上開部分提起上訴,依首開說明,其上訴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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