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159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陳家安 即遠信開發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安即遠信開發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4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
拾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