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5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