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九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