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許士恆
被 告 甲○○即 林秋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
分之0‧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