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國簡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