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08號、100年度執字第9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正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昌正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表:
受刑人陳昌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2月10日晚上│100年2月11日凌晨│99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583號│毒偵字第583號│毒偵字第5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9│100年度訴字第959│100年度訴字第116││││號│號│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100年6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9│100年度訴字第959│100年度訴字第116││││號│號│7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7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323號(編│執字第7323號(編│執字第8922號(編│││號1、2已定應執刑│號1、2已定應執刑│號3、4已定應執刑│││11月,已發監執行│11月,已發監執行│1年2月,已接續執│││100.07.13-│100.07.13-│行101.04.17-│││101.04.16)│101.04.16)│102.06.16)│└──────┴────────┴────────┴────────┘┌──────┬────────┬────────┐.│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4日│100年2月11日下午││││4時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99號│偵字第46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6│100年度易字第162││││7號│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6│100年度易字第162││││7號│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922號(編│執字第9194號(已│││號3、4已定應執刑│接續執行,│││1年2月,已接續執│102.06.17-│││行100.04.17-│102.11.16)│││102.06.16)││└──────┴────────┴────────┘